太阳能: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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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
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
誉、品牌形象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
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办法》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舆情即舆论情况,本办法所称舆情特指以下情
况: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
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管理指对涉及公司舆论情况的监测、预警
和处置等具体措施。公司舆情管理应坚持“依法应对、主
动引导、统一指挥、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社
会舆论,发挥正面舆论的积极作用,提升公司正面形象及
影响力;避免和消除舆论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提前预防、实时监测、
快速反应、统一组织、分类处理、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
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决定公司
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
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
的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和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部门为舆情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
机构,主要负责采集舆情信息、管理媒体信息,及时收集、
分析、核实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将各
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并根据管
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机构。
  第八条 公司宣传部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
道,及时收集、整理公司上述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
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信息披露部门,由信息披露
部门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
本单位舆情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涉舆情职能部门、
子公司为舆情核实、处置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本单位
相关舆情的及时报告、有效处置承担直接责任。同时作为
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
作,及时向公司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舆情情况,及时履行对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
配合、执行等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
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多家财经、新闻等主流媒体报道、
转载,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立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和品牌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负面舆情;
  (二)较大舆情指个别财经、新闻主流媒体报道、转
载,传播范围较广,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和品牌声誉产生影响的舆情;
  (三)一般舆情是指除重大舆情与较大舆情外的其他
舆情。
  第十二条 舆情处置原则:
  (一)坚决维护公司形象,正向引导、及时澄清。公
司在舆情应对过程中,应实施正向宣传引导,化解舆论负
面情绪;发现有悖事实的及时予以澄清和纠正。
  (二)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
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针对每次舆情制定相应
的应对方案。
  (三)前置管理,预防为主。重大决策发布、重大活
动举办、重大项目实施前应开展舆情风险评估,并根据评
估情况制定风险防控工作方案,舆情风险评估按照“谁发
起、谁评估、谁报审”的原则组织开展;对公司内部人员、
合作方、顾问等相关方开展保密提示或保密教育,内部信
息、文件不得擅自外发、上网。
  (四)统一披露、统一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
舆情应对过程中,应缜密协调、组织对外披露和宣传工作,
保证口径一致,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
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
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
传。
     (五)勇敢面对、以事实为依据。公司在舆情应对过
程中,应正面面对舆情事件、不回避、实事求是,客观评
价与回复舆情问题。
     (六)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
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
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
要快速反应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信息披露部门。
信息披露部门监测到舆情情况或收到子公司上报的舆情情
况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发生舆情的应在一个小时之内
报告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并在八小时之内报送文字材料。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
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小组
组长报告;如为较大、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小组组长报告
外,还应当向舆情小组通报,还应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
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
需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十四条 舆情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二)发生较大、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视情
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信息披露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
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
范围。舆情应对措施包括:
义务。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者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
司将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
告,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
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
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沟通相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披
露与澄清。
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
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单位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
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
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
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有
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
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
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
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
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
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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