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信康: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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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合规履行职权,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 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其对公司的价值,体
现“责、权、利”的统一;
  (二)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的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约束和激励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向股东会说
明,予以充分披露。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
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
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结构及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月支付,津贴数额由公
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绩效考核与中长期激励。
  (二)非独立董事:根据其本人在公司所任具体职务及其对公司发展贡献确
定,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非独立董事薪酬根据本制度第八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组成,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标准,并经
董事会审议后与年度报告一同披露。基本薪酬是岗位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基本报酬,
绩效薪酬与经营周期内目标绩效达成情况及贡献程度挂钩,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公
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基金等,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与市场变
化制定中长期激励方案。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占比
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执行,
按月发放;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执
行。
  公司应当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
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相关税
费后予以发放,具体扣除项目包括: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如有);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差旅费、办公费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的薪酬体系为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薪
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
入产出率、同行业薪酬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公司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
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同行业
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职务薪酬
的补充。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机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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