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鲁B: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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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
时公告,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豁免披露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
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
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
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拟披露的临时公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
可以豁免披露临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公告
或者临时公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
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
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在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拟披露信息
的资料或议案前,应履行公司保密审查程序。部门负责人或
定密责任人应当明确所提交议案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或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逐项审查公司信息披露
是否符合保密管理规定。公司信息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
秘密,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相关信
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
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公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公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公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在信息披露和管
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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