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鲁B: 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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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
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的有关要
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
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
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
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
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切实增强投资者回报,推动公司投资价
值提升。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公司遵循整体性原则,协同公司各业
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
展,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
动态,实时化、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会秘书作为
负责人,负责市值管理的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董事会办公
室作为负责市值管理的具体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
作。公司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
建设。
     第六条 工作职责: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
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
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董事会可以结
合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推动在《公司章程》或
者其他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
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
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
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
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
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
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董事会秘书还应当加强舆情监测
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
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
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
回应。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进行市值管理,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
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
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
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
期投资。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保
持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
 第十条 针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
积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核实相关事项,必要时
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
况下,适时研究、运用股份回购等权益管理工具;
  (三)建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
股份等方式,增强投资者信心;
  (四)加强与股东、投资人的交流,做好投资人的咨询、
拜访和调研工作,通过公司网站、新闻媒体、投资者热线及
交易所提供的沟通平台等媒体手段,加强对公司的推广,向
资本市场展示公司的价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
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
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
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
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
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
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
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
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
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
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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