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鲁B: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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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
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
誉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
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
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造成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
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
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
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
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与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监控外部各媒体及公司官
方自媒体信息,及时收集、整理公司各类舆情信息,并根据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研判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影响并汇报董事会
秘书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所属业务领域的舆情信息的收集、整理
上报工作。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
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
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
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在不违反
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
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
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
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
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
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
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
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
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
告。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董事长应迅速组织设
立舆情工作组,并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
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
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
围,拟定应对方案;
     (二)必要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
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
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
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必要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
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
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
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情况说明公告或澄清公告,同时可通过官
方声明、召开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媒
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
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切实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
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
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
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
等处分,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决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
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
具体情形决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
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决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
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
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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