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鲁B: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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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加强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权属企业”,是指公司分公司、全
资公司及其他控制和管理的公司。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
是指在公司和权属企业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
审计人员和非专职审计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和权属企业内部审计工
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
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在公司党委领导下依照有关法规和制度,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公司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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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审计部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与
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职
业后续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该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计人
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审计人员与被
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没有利害关系。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保持应
有的职业审慎。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正直、客观、勤勉、保密
和适任,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不得利用审计收
集到的任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
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公司各部门和权属企业应当配合内
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和实施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定和实施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四)对公司和权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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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实施公司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
  (五)对公司和权属企业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
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七)检查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八)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
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九)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
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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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
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
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检查
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十一)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予以
支持和保障,为审计部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和预算,公司
财务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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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审
计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
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
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
发出书面的审计通知书,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送达。被审计
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所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就
地审计、报送审计、网上及时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
结合进行。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
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
状况的基础上,采用抽样方法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
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
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
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章。如其拒绝签章,审计人员应注明原
因,但不影响证据引用。
  第二十条 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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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
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
客观。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结束后拟定审计报告
初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
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出具书面意
见,如逾期未作回复,将视作无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
书面意见,经核实后可以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
计评价、审计发现、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做到客观、清晰、
及时、观点明确、具有建设性。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将已定稿的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
员会审定,经通过后,形成《内部审计意见书》。《内部审计
意见书》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
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意见、审
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审计人员应通
过定期回访方式,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根据审计事项
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
的一部分。
          第五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
及时对审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按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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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非审计部门或非审计人员要求查阅审计档
案资料的,应向审计部门申请,经审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同
意后方可查阅,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
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
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
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
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
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
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
正,并视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
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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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按规定进行处理,违纪违法的按规定进行移交: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
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原《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12
年 3 月 1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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