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
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
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
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
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
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
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
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
时、公平。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
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
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
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
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知晓时,公司应当立
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
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并予以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
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等重
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批;
(三)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
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收到报告
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
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
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第
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
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
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
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
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
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深交
所审核(如需),并在规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和各分、子
公司的范围内。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和各分、子公司之间传递的,
由该信息原持有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
行。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
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
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
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
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
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
询、监管部门发出的上述第(一)项所列文件后,董事会秘
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
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
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
联系、核实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
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
会秘书为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
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
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
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
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
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
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指使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
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
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反馈、审核
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并应于事件发生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
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
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
询。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
理,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
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
门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公司网
站上发布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
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五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保管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和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三条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
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
关资料,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
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在公司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
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
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
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
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反
映后,经公司董事会通过,由公司向深交所申请豁免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
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
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
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
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
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
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
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予以明确。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
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
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
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并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进行监管、评
价并促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负责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
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及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
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七十条 公司除对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应披露信息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外发布信息外,还应加强对外宣传文件的
内部管理,防止在对外宣传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对外
宣传文件包括:
(一)公司的宣传手册;
(二)公司网站宣传资料;
(三)新产品、新成果发布会资料;
(四)路演、业绩说明会、情况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机构调研、媒体来访等与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所提供的资料。
第七十一条 对外宣传文件发布的申请、审核、发布流
程:需对外发出的文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签发书面意见
后发布。
第七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
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投资者、
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财经媒体或行业媒体等特定对
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
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
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
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
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
关的合同、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
信息披露文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七条 查阅涉及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应经董事
会秘书批准,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建立控股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
大信息临时报告制度并履行相关报告流程:
(一)定期报告制度:控股子公司应当按要求及时、准
确地将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报送到公司财务部;
(二)重大事件报告:控股子公司在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子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
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第八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向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
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接到董事会办公室编制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
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
务的,应及时完成。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其公
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报告义务,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当
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
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信息披露相
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勤勉尽责,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
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三)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四)除不可抗力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等以及《公司章程》应予以追究信息披露责任的
情形。
第八十五条 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举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
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
制度前述情形时,均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举报。董事会办
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办公室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
涉属实的,应组织搜集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
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会,
由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最终决定处理结果;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监督及督促裁决的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施行,修改亦同。原《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