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鲁B: 累积投票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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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
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
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
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
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
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要
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
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
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
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
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
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
方式。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
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
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
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
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
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
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
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
一张选票上应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
投票最高限额。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
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三)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
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
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
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
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
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
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
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
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
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
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
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
《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
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
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
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
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同时,废止《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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