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鲁B: 关联交易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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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
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充分保障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
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
标,损害公司利益;
     (二)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
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第七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
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
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五条或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
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规
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绝对值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以及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
值超过 0.5%的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
  (二)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超过 5%的交易,由董事会
进行审查,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上市规则》豁免条件
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十五条,关联交易达到《上市规则》有关适用审计或者
评估要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
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
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
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
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
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日后与国家
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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