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鲁B: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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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程序,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
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
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1/3 以上的董事;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案,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
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开
展选聘工作。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
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
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
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审计委员会根
据公司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提议启动选聘相关工作,对相
关应聘文件进行审议,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并与
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
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具体选
聘方式、流程参照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规
定。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
的,应当通过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
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
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
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
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
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在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时,
评价要素应当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
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
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
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
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
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
文件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
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
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
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
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
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
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
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
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
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
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
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
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
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
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
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
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
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
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
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
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
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
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
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
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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