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
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
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
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
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
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
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
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影响的。
第七条 在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
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轻重
同时采取上述一种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