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鲁B: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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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本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交易。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
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
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
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
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
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
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
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
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
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时,自原预约定公告日前十
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
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
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
制。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九条 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
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
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规
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
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
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
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之日起六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
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前款所规定的股票锁定期为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亲
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
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
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股票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
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减
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
以及不存在本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
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
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
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
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深交
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
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
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
管机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比例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
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
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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