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
公司治理的稳定连续,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
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
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除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
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
职务。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应
完成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包括但不限于未了结
事务清单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以及其他有关物品的移
交。
第九条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
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
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
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相关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
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终止。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
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
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研
究制定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
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日后与国家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
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