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博医疗: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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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
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方案,明确薪酬确定
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
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按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结构如下:
  (一)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可以领取董事津
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
其薪酬根据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津贴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职位、岗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
情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目标绩效薪酬为基础,结合
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年度绩效等指标最终核定;非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
定,高级管理人员津贴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与市场变化制定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
长期激励方案。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年度结束后,依据经
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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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后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在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
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支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不予发放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当年薪酬,或追回已发放薪酬的部分或全部: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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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四)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
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每年原则上可进行一次调整。薪
酬调整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所在地区薪酬水平、通胀水平、
公司经营业绩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等。
  第二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特别奖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二十一条   董事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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