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
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
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
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
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调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
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固定津贴,按月平均折算发放,
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
核。但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
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职务和考
核情况发放薪酬,薪酬结构与高级管理人员保持一致。
(三)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
励收入(如有)等部分构成。其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
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绩效薪酬以经
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经营效益实现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
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以通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
施中长期激励。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
况、通货膨胀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调整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或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
效薪酬的确定应当以年度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薪酬以月度预发
和递延支付相结合方式发放,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多
退少补。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不
包含由公司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
规定,从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解聘等原
因离职的,按照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在一个完整
会计年度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职位变动的,则自职务变动生
效之日起,根据新的任职情况,按新岗位领取薪酬,对应年度总薪酬
分段核计并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
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
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
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已包含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披露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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