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
财管理,防范公司投资理财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切实保护投资
者及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圣
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经公司审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
原则,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
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涵盖所有按风险
等级划分为 R1(谨慎型)、R2(稳健型)、R3(平衡型)、R4(进
取型)、R5(激进型)的理财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
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
公司发行的各类产品等。
第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如有)进行现金管理
的适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投资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公司投资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
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投资理
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三)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
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
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
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对于非银行类理财产品,要明确委托理财的
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五)公司不得通过投资理财等投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
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
(六)公司理财应遵循“审慎决策、权责对等、全程跟踪、失职
追责、尽责免责”的原则。坚持风险匹配原则,严格按照理财产品风
险等级与审批权限、投后管理强度相匹配,低风险产品合规审批,高
风险产品从严管控,实现风险管理精细化、规范化。
第六条 公司每年应根据资金状况和投资计划,由股东会审议批
准公司年度投资理财总额度。在总额度范围内,各笔理财业务按本制
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不得超额度操作。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审批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资金部负责搜集各类理财产品,择优选取理财方案
并提交审批。单笔投资金额或同一管理人旗下产品超过 1000 万的非
银行类理财产品,由公司财务部、证券部、资金部、法务部指派人员
联合组成投资理财评审团,负责收集理财信息、投资品种调研,出具
《投资可行性报告》,提交由法务总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
经理组成的投资理财决策小组进行决策,择优选取最终投资理财方案。
第八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
(一)银行类理财业务由财务部总经理、法务部总经理、财务总
监、总经理审批。
(二)非银行类理财业务由财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法务部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公司资金部为投资理财的执行部门,负责投资理财的经
办、日常管理、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财务部负责财务核算,具
体职责包括:
(一)投资理财申请
公司资金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变动情况
和理财标的市场状况等因素提出理财需求,需寻找三家以上类似产品
进行择优选择后提交审批。
(二)投后管理
投资理财决策小组。
额到账。投资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
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财产品,存续期间应按月获取净值,关注理财动态。
进型)的理财产品,应做好产品净值与绩效监控,持续跟踪被委托人
资信资质等基本情况,包括且不限于每周收集净值数据、每月向投资
理财决策小组提交《委托理财月度报告》、每半年形成《管理人持续
评估报告》,提交投资理财决策小组审阅。
(三)理财公允价值的核算
明确各类理财、投资产品公允价值变动的计量依据和操作规范,
财务部门在每季度末,必须依据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出具的、经确认
的净值数据或财务数据进行账务处理,严禁使用非官方或非经复核的
数据。
由财务部专人根据理财产品的净值或财务数据和分红数据确定
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及当期损益,财务复核岗进行复核。重点复核净
值获取渠道、净值日期、分红除权处理、计算过程等关键信息,复核
无误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及报表编制。财务部确认理财产品的公允价
值及当期损益的人员和财务复核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复核人员应具
备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有效发现错误。
第三章 投资理财具体实施流程
第十条 公司资金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
变动情况和理财标的市场状况等因素提出理财需求。
在公司年度理财额度及有效期内,每一笔具体的委托理财均需走
内部审批流程。投资理财风险等级为 R1(谨慎型)、R2(稳健型)
的银行理财产品,需寻找三家以上类似产品进行择优选择后提交审批;
投资理财风险等级为 R3(平衡型)、R4(进取型)、R5(激进型)
的理财产品,除需寻找三家以上类似产品进行择优选择外,还应对理
财产品及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调查范围包括管理人核查、产品策
略穿透,对于拟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产品,原则上必须
进行现场尽职调查,与核心投资经理、风控负责人面对面沟通,并需
由投资理财评审团队出具《投资可行性报告》并提交投资理财决策小
组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资金部就具体认购事项履行完理财申购审批流程
和合同审批流程后,公司财务部出纳根据审批结果进行资金认购款项
划转,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规定及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指派人员负责跟踪投资理财投资业务进展情况及
安全状况,并提交月度、季度和半年度定期跟踪报告。
第十三条 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确认本金及收益的收
回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四章 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相互独立;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
泄露本公司的投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投资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指派人员负责跟踪理财业务进展情况及投资安
全状况,出现不利变化或损失风险时须及时报告投资理财决策小组,
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资金部应该及时向投资理
财决策小组汇报相关进展情况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投资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
到期不能收回;
(二)投资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理财项目的执行进
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若
达到公告标准时,在获知信息的两个交易日内及时对外公告。同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
经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
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为投资理财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具体投
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
将“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与合规性”列为每半年度常规审
计及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必审程序。
第五章 追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经办或审批人视情况按照公司制度
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常波动)且未报告。
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可免于责任追究:
的处置措施。
等外部原因造成,且无法通过合理勤勉予以避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
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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