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信: 2025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商华军)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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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 2025 年度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商华军,1977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注册会计
师,硕士学位。2000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高级项目经理,2006 年 7 月至 2015 年 4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主任
科员、副处长(副主任),2015 年 5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2018 年 5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20 年 3 月至 2022 年 12 月任重庆冠达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2023 年 1 月至今任重庆冠达世纪游轮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0
年 11 月至今任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1 年 3 月至今任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
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不存在缺席、委托出席会议及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情
况。
  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连续
      应出席   现场出   以通讯方   委托出席   缺席董          出席股
独立董                                   两次未亲
      董事会   席董事   式出席董    董事会   事会次          东(大)
事姓名                                   自参加董
      次数    会次数   事会次数     次数    数           会次数
                                      事会会议
商华军    6     1     5      0      0     否      4
  在履职过程中,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认真审议,并与公司管理层
充分交流,秉持审慎原则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董事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
符合法定要求,审议事项内容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涉及重大经营决策的事项均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决议合法有效。基于上述判断,
本年度本人对董事会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员会主任委员,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召集、召开审计委员
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认真
听取管理层对公司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公司的内
部审计实施和内部控制缺陷情况、财务报告编制情况、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对
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工作予以监督,对财务报告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发表审
阅意见,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名委员会会议,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实施细则》的规定,重点审议了聘任财务
总监的议案,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就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责任和义务。
上,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资料,针对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续聘 2025 年度
审计机构及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等问题充分发挥自身专
业知识方面的优势,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供董事会决策参考,对有关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均按要求发表了相关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对公司治
理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的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本人高度重视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
事务所的沟通协作。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审计部门及外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
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提出整改建议。与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
效地探讨和交流,沟通审计情况,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提出审计要求,以保障审
计结果客观、真实、全面。
  (五)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和所涉及领域的经验及优势,为公司提供
参考和建议。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
的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现场检查,现场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通过微信、电话等
多种方式与公司经营层不定期进行沟通等。同时,本人也积极关注公司治理、财
务状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媒体等公共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时刻
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及时与公司沟通相关内容。2025 年
度,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长 15 天,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出席会议、审阅
材料、与各方沟通及其他工作等。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时出席股东会,与中小股东进行现场交流。同时,2025
年 4 月 29 日本人参加公司 2024 年度业绩说明会,对投资者关注问题予以交流沟
通。此外,动态关注公司投资者调研和公司互动平台中小股东的提问和公司回复
情况,要求公司在不违反信息披露合规性和公平性前提下,及时有效地回复投资
者的问题,回应投资者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关注,保障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渠道
的畅通,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开展工作,向
本人介绍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文件资料、解答有关事项问询等,为本人履行职责
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了本人职权的有效行使。此外,公司持
续关注、组织协调本人参加各类专业培训,为本人全面履职提供切实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及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在董事会审议前,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进行了事前审议。本人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独立的原则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查,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合法有效。本人未发现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中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
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的审议和
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此外,本人认为任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以来,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
求,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
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薪酬情况
财务总监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名、审议及表决过程合法有效,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专业能力符
合岗位要求。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
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
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人认为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等相关规定,围绕“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职责定位,忠实勤勉履职,
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此,谨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
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与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和内部控制等领域的专业能力,为公司的经营发展和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有益
建议,全力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__________
           商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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