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利科技: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强-已离任)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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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张强)作为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加会议,认
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张强,男,198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理学博士学位。
现任南京理工大学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教授、南京清研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科
技副总经理,2021 年 8 月至 2026 年 2 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
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参加股东会
                     参加董事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                                          的情况
 姓名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东会
       董事会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亲自参会    的次数
 张强      4       4       0      0     否        2
  (二)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 2025 年
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2025 年共参加 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进行审查。
  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2025 年共参加 1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对公司
投资建设年产 25000 吨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进行审查。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审部、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沟通,就内
部、外部审计计划、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董事会审议的
议案,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
的判断。在发表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
董事、经营层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
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自身专业
知识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议案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
指导的作用。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
事项进展情况。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
准确传递,为本人履职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不
存在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
事项,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也未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本报告期,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参与审阅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年审会计师、内部审计机构保持了有效沟通,与公司的董
事、高管和财务负责人进行了交流,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在报告期
内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对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公司在经营成
果真实性、经营业务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达到了内部控制目标,保障了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从业
资格等进行审查,认为其符合聘用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聘任了总经
理、副总经理,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人员不存在《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了审核。本
人认为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金额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本
人认为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守了激励与
约束对等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的情况。
  (十二)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对外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
议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
并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张强(已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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