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祁庆生)作为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在任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忠实、勤勉、独
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客观、公正、审慎地发表
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祁庆生,男,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分子微生物学研究
生学历、微生物学博士学位。现任山东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经自查,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和探讨,对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
本人参加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情况具体如下:
参加股东会
参加董事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 的情况
姓名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东会
董事会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亲自参会 的次数
祁庆生 4 4 0 0 否 2
(二)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
委员会委员,在 2025 年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包括 2024 年度董监高报酬、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等。
事项包括公司各期财务会计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 年度审计
机构聘任等。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进行审查。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
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立聘请中介机构或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四)与内审部、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就定期报告及
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审核审计工作开展的独立性及公司的配合情况,
监督及核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计划,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董事会审议的
议案,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
的判断。在发表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六)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交流、电话、邮件、网站等多种途径全面了解、持
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以及董事会决
议执行等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掌握公司动态,及时传导外部环
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主动提醒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相关风险管控措
施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本人能结合自身专业优势,为公司战略发展
积极出谋划策,为董事会及管理层科学决策提供专业依据。
(七)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将相关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及时进行汇
报,在每次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均能及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并对独立董
事的疑问及时解答,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在日常工作中,本人通过
电话、邮件、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公司相关人员保持联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办公室均积极配合。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
事项,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也未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本报告期,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参与审阅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年审会计师、内部审计机构保持了有效沟通,与公司的董
事、高管和财务负责人进行了交流,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在报告期
内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对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公司在经营成
果真实性、经营业务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达到了内部控制目标,保障了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从业
资格等进行审查,认为其符合聘用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聘任了总经
理、副总经理,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人员不存在《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了审核。本
人认为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金额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本
人认为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守了激励与
约束对等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的情况。
(十二)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对外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积极出席相关会议,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履行职责,认
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审慎行使表决权,促进了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
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加
强同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专
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增强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和
领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祁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