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牧股份: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营班子薪酬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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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经营班子薪酬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经营班子的薪酬管理,建立公司内部激励
机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经营班子的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三)坚持维护出资人、管理者、员工等各方利益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绩效挂钩原则;
  (五)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行业、规模与业绩,同时兼顾
市场薪酬水平。
  公司董事和经营班子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协
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班子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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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薪酬均为税前薪资,不包含国家
规定的保险、津贴等按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经营班子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组织董事、经营班子的绩效评价,其中独立董事的履职评
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负责制定董事、经营
班子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
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经营班子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如公司出现亏损情形,应当在董事、经营班子成员薪酬审
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经营班子成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
联动要求。
  第六条 公司人力及财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开展董事和经营班子薪酬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等相关
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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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条执行;
其在公司所担任职务的相应薪酬体系确定,不再另行领取董
事津贴;
领取津贴,其到公司及所属企业调研等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按照相关制度据实报销。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北京地
区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确定,由公司按季度发放。独立董事
津贴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独立董事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到公司及所属企业调研等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据实
报销。
  第八条 公司经营班子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经营班子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
  (二)基本薪酬:根据经营班子成员岗位的职责和重要
性,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确定年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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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薪酬;
  (三)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个人任务目标完
成情况,与个人年度综合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酬占比
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及员
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
  公司经营班子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公司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与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
以发放。
  第十条 公司为保障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国家收入分配政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工资总额
决定机制。公司对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经营
班子的工资总额结合薪酬标准、公司经营业绩、外部市场薪
酬水平及个人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
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
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
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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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并依照国家和公
司的相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的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基本薪酬
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依据年度经营情况及绩效考核结果按照
年度发放,公司确定经营班子成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考核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所有薪资均依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由
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经营班子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
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经营班子成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经营班子成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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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
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
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
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
损扩大,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
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中
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班子薪酬管理办法
(2025 年制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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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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