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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
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
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总编辑、副总裁、常
务副总编辑、副总编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首席运营官、首席营销官、首席信息官、人力资源总监以及
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
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
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
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及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
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
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
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
导线,并根据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分
配方案。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
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与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七条 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
体实施。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及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度,非独立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负责人薪
酬管理政策规定,结合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
定。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按照其所担任的职
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外领取董事职务薪酬。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
根据对国有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相关政策要
求及公司薪酬制度等进行薪酬方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
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
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
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
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
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
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津贴或绩效奖励薪酬:
(一)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
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调整依据管理部门核定
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调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
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
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