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业务、掉期
业务、互换业务、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董事
会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
相匹配,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
易。
第五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
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
第十一条 各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
性分析及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
析,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如需)的范围内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外汇管理方案中必须明确管理方式、交易规模、币种、风险防范措施等要素,并
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外汇管理过程不发生较大的风险。
(二)财务部根据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签署合同,
并按公司内部付款流程审核后,进行资金划拨。
(三)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供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割
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四)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
(五)财务部应定期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公司经营层、审计部及
董事会办公室。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择期、盈
亏情况等。
(六)财务部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后,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及董事会,并会
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七)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总经理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 内部报告及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当外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重大风险,预计套期保值业务净
亏损金额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财
务部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对操作风险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财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四)公司外汇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五)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十七条 外汇市场出现价格向公司持仓不利方向变动时,财务人员应及时
预警,财务部应根据外汇市场变化情况及对后市分析预测情况,及时决策是否进
入平仓止损程序,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10%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
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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