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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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其工作绩
效,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健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 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相匹
配,与所在地区及行业同类岗位薪酬水平具有可比性,保障公司对核心管理人才
的吸引力与凝聚力;兼顾内部公平,明确考核标准与发放流程,确保程序规范、
公开透明。
  (二) 体现权责对等原则:薪酬水平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价值、所
承担的经营管理责任及风险相匹配,充分体现岗位贡献与个人能力差异。
  (三) 短期与长期相结合原则:薪酬设计兼顾当期业绩激励与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引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注公司长远价值,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
健发展。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合理设置薪酬结构,坚持薪酬发放与考核评价、
风险约束、责任追究相挂钩。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专
门机构,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负责
制定并考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制定及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管理执行机构,负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与评价标准拟定、绩效数据收集、考核
组织实施、薪酬核算、薪酬发放及税务代扣代缴等具体工作,并将相关工作结果
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构成:
  (一)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
具体职务,按照相应岗位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二)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和其他
任何形式报酬。
  (三)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独立董事
因履行职责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 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岗位价值、履职能力,结合行业薪酬水平、
公司经营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 绩效薪酬: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个人重点工作任务和
社会效益等指标挂钩,每年依据公司年度考核结果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确定。
  (三) 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中长期经营业绩及高级管理人员贡献予
以兑现,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中长期专项
激励等。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等另行制定。公司激励安
排应有利于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及发放,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在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个人重
点工作完成情况开展。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公司可
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年度绩效考核期间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或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
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
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届满、任期内辞职、
被解聘等原因离任的,其绩效薪酬按照实际任期和考核绩效予以计算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等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中涉及提前解除职务的补偿约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
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发展战略,并根据
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适时调整,以适应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议,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进行不定期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主要依据包括:
  (一) 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环境及行业政策变化;
  (二) 公司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
  (三) 同行业、同地区上市公司薪酬水平对比情况;
  (四) 因组织结构调整、岗位职责变动等情形进行的个别调整;
  (五) 通货膨胀水平及宏观经济环境变化;
  (六)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
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减少、停止支付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益,
或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益等措施:
  (一)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采取重大监管措施的;
  (三) 被有权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 丧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六)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任期薪酬等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
回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及时重
新考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益,并追回超额发放
的部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公司应当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益,并对相关期
间已经发放的部分予以部分或全额追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日后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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