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帆医药: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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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杜绝公司管理过程中的舞弊,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和健康发展,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
下简称“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深
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了确保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
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就本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向总经理负直接责
任,总经理就本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向董事会负责,董事长
对本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最终责任。
         第二章 财务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 财务内部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
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
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账户,使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
相关要求。
  (四)保证对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保证账面资产与
实际存在资产定期核对相符。
  (五)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提高财务管理与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的契合度,从
而达到管理效率最优化。
  第五条 财务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财务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以及本公司的实
际情况。
  (二)财务内部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
都不得拥有超越财务内部控制的权力。
  (三)财务内部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
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
等各个环节。
  (四)财务内部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
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
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财务内部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控制效果。
  (六)财务内部控制应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
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   财务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六条 财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成本、
对外投资、筹资、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工程项目、期间费用、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预算、财务报告等经济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制定商品或劳务等的定价原则、信用标准和条件、收款方
式等销售政策时,充分发挥会计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加强合同订立、商品发出和
账款回收的会计控制,避免或减少坏账损失。
  第八条 公司应当合理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
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
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第九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生产,根据顾客订单或对销售的预测和产成品的存
量需求的分析来决定生产授权,建立健全成本会计制度,将生产控制和成本核算
有机结合起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为总经理、生产部门提供原材料转化为在
产品,在产品转化为产成品的详细资料,为分析生产成本、控制生产成本提供充
分依据。
  第十条 公司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
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
节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筹资活动的会计控制,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
构、选择筹资方式,降低资金成本,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
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
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
金的安全。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存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原材料、产成品的验收入库、
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
毁损和流失。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规范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采购预算、授权批准、账
簿记录、固定资产处置、定期盘点、维护保养及保险制度,以杜绝生产事故发生,
减少财产损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
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质
量、结算管理等环节的会计控制,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
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期间费用控制系统,做好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制定费用标准,分解费用指标,控制费用差异,考核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
奖罚措施,降低期间成本费用,提高利润总额。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对外担
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披露,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
则、担保标准和条件、担保责任等相关内容,加强对担保合同订立的管理,及时
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
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的控制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
交易》的要求识别关联方,对不同标的关联交易实行授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单位预算的内部控制,规范预算编制及调整,严格
预算执行与考核,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规范财务报告的编制,确保
会计信息质量。
             第四章   财务内部控制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财务内部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
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二十二条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
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不相容
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第二十三条 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
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
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第二十五条 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
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
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预算内资金实行责
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第二十六条 财产保全控制要求单位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
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
整。
  第二十七条 风险控制要求单位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
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
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第二十八条 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全面
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
针对性。
  第二十九条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财务内部控
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财务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
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
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五章   财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财务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财务内部
控制的贯彻实施。财务内部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财务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或专项检查和评价。
  (二)根据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
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执行财务内部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
反财务内部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四)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审计部的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审计总监对公司财务内部控制检查的情况向董事会负责。
  (六)审计委员会一名以上委员提议可对公司财务内部控制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公司财务内部控制
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委
托单位财务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局的监管意见,公司审计部应当在该
监管意见规定的整改意见上报前10天提出改进意见,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上
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部门、各子(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起草并归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法规规定有抵触时,以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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