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欣电子: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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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
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等资产对外进行的各类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委托
理财、衍生品投资、合伙企业投资、设立参股/控股公司等,但公司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公司通过收购、出售、置换、合作、增资、减资等方式导致对外投资发生增减
变动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所有
对外投资业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严格遵循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坚持成本效益与风
险可控原则,兼顾投资收益的合理性与稳定性,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为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合法决策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经
营发展情况,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对外投资事项授权给总经理执行,授权事项
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具体为: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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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务资助除外);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对外投资。
  上述各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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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达到以上须由股东会及董事会审批标准之一的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由
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履行
相关决策程序的交易,不再纳入后续连续 12 个月的累计计算范围。
  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前述规定。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制度前述规定。
  若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所持权益比例计算的
相关财务指标为依据,适用本制度前述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统筹对外投资新项
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员、资金、物资等资源的计划、组织与监控,及时向董事长、
董事会汇报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调整建议,保障董事会及股东会能
够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决策进行修订完善。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对拟议投资项目
开展项目信息收集、评估分析,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视需要就项目可行性、财
务测算、业务适配性、技术可行性等事项会商财务部、对应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
综合各方意见后编制相关文件并提出投资建议;按规定权限提交决策机构审议批
准;组织办理项目投资、交割、结案及归档工作;负责项目投后管理、跟踪督导
及退出处置。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牵头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
定后,财务部负责统筹做好资金预算编制、资金筹措、会计核算、资金划拨及项
目清算等工作;协同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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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等相关事宜,并严格执行公司借款、审批与付款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可控。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
行监督,监督范围包括项目前期研究、决策、资金拨付、投后管理、退出处置等
环节,监督方式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核查、现场查验、资料审阅等,视情况开展
跟踪问询与重点抽查;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形成专项报告,
提请投资审批机构审议处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处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
收回、转让与核销等必须依据本制度规定,经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
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投资转让及收回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
定办理。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
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经审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投资方案存在
重大疏漏、项目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将可能导致投资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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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的,应当提请原投资决策机构或其授权的决策机构召开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
进行修订、变更或终止实施。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开展投后检查与跟踪工作,
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总经理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负有报告
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有关信息,
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
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所有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涉及法定信息披露的,各部门应以证券事务部的信息披露
口径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董
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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