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媒控股: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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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
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
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各级子企业在
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和其他
投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
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
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运
行。
     第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金融投资前,应合理配备
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投资的
人员应充分理解金融投资风险,严格执行金融投资的业务
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应知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级及合并报表范围之内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参股公司
进行对外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门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行为的决
策机构,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权限范围
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一)股东会
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二)董事会
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千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
  未达本条(一)、(二)项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营业
收入、净利润和净资产适用本条(一)、(二)项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按照公司《委托理财管理
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对于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若交易
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前述第五条所述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事项时,
在履行前述第七条流程前,子公司应履行完毕子公司内部
审议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
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
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上述对外投资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在
履行本章规定的审批程序前,应当提交公司或子公司所属
党组织履行对应的前置研究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事
务,主要为:
     (一)对外投资项目立项跟踪、尽调配合、投资决策、
协议签署、资金筹划、股权交割、信息梳理、合规治理、
运营情况、风险防控、退出执行等方面开展管理工作;
     (二)为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提供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审
计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中心)为对外投资的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管理、资金调度、
出资手续办理等。
     第十六条 公司法务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
决议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收回对外
投资:
满;
施破产;
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
外投资: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审批程序与决
策权限与本制度第二章关于实施对外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
一致。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
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
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逃和转移
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
算结束后,应注意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
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
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中心)应当认真审
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
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
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中心)应对公司的
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
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
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
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计划财务
部(核算中心)负责,计划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
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
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公
司监察审计部对控股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
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计划财务部报送
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监察审计部
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
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
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本级及合并报表范围之内子公司的对
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信息依法享有知
情权。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
有保密义务。各知情人员均不得利用知悉的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亦不得透露、暗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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