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
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公司治理准则》、
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
数的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
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
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
中所称“董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
表决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
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
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的规定。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
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一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二条 董事选举的投票: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用于投票的累积表决票数;
积表决票数。
任何股东、公司董事、股东会监票人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累积表决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累积表决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三)投票方式:
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份数,股东会工作人员将已标明累积表决票数的表决票发放给股东,投票时股东
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相应位置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票数。
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多于应选的董事人数,否则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
该项表决。
决票数,该表决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股东已使用的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
弃权。
会工作人员应向该股东提出,如该股东不作出修改,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
的表决票无效,该股东所有表决票视为弃权。
股东提出,如该股东不作出修改,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表决票无效,该
股东所有表决票视为弃权。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
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类
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
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以上。
人数要求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
到上述要求时,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应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
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其他董事已经当选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
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
缺额在将来的股东会另行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应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
事候选人,且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填补,其他董事已经当选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
别说明。
第十五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或股东授
权代表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
秘书或大会主持人应在股东投票前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
出说明和解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都含本数;“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