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高新: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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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明确内部审核程序,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恒大高新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的,适用本制度。暂缓披露是指将已触发披露义务的信息延迟至规定事由消除后或指定
时间披露;豁免披露是指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信息免予披露或作简化、概括披露。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应当具有充分、合法的理由,不得滥用本制度规避法定披露
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相
关事项的认定标准应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承诺保持一致,后续如拟扩大
范围,应当有确凿、充分的证据支持。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在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
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
宣传,亦不得以涉密为由进行商业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于已获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立即履行披露义务:
  (一)导致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已消除;
  (二)相关信息已难以保密;
  (三)相关信息已被泄露或市场已出现相关传闻。
  第九条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对于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暂缓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同时说明将该
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履行的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期间内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证券交易情况。
              第三章 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
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决策的合规性承担
主体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对事项的合规性
进行专业把关;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包括材料审核、登记归档、动态跟踪等;独立董事有权对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
合理性发表异议,必要时可提请董事会专项审议。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披露信息时认为符合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充分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对该类信息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每一项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建立专项档案,登记以下内容:
  (一)暂缓或豁免的信息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的依据及理由;
  (三)内部审核及批准情况(包括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如适用);
  (四)知悉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保密承诺;
  (五)暂缓披露的预计期限或豁免披露的最终决定;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在暂缓披露期间,公司应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若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立
即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将本年度内所有暂缓、豁免披
露事项的登记档案副本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与薪酬追索扣回联动机制,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
任人追究责任:
  (一)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
  (二)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
未及时披露的;
  (三)未履行保密义务导致信息泄露的;
  (四)在审批或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行为的。
  责任追究对象包括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及相关决策人员,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通报批评、降职撤职、扣减绩效薪酬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若涉
及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
  第十七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规定,
构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
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中国证监
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
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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