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等内部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
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
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组织机构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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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独
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
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公司内部审计部须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与企业规模、
审计业务量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或法律
等工作背景,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任免。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
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
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
的沟通。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
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
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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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内部控
制体系监督评价;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等;
(三)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
(四)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围绕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
以任期审计为主,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责任人员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发展规
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生产经营重点领域、问题多发领
域、重大风险领域等开展审计;
(六)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以
及财务和业绩真实性开展业绩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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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实施等过程开展投资
审计,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八)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开展境外审计;
(九)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
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
问题;
(十一)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二)办理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以及配合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对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作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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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
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
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
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
时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
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
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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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的主要工作权限包括:
(一)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报送内部控
制资料、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
件、资料;
(二)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
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四)有权审查原始凭证、会计凭证、账表、预算与决算,
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五)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有权对内部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
明资料;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合同等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事项,经董事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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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予以封存;
(九)有权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纠正、处理违反财
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提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
效益的建议;
(十)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
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
报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
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十一)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审计资料的,有权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并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直
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二)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按规定及时向
公司报告;
(十三)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十四)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每年初根据董事会工作要求,确定审
计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批准
后执行。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严格执行年度审计计划,按照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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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施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的审计程序分为审前阶段、
审中阶段、审后阶段。
(一)审前阶段。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研,编制审
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中阶段。包括召开审计进场会,收集审计资料,获
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编制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三)审后阶段。包括下发整改通知书,归档审计档案,跟
踪和检查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依据项目审计的具体要求及被审计单位
的实际情况,明确审计目标与重点,并制定审计方案。在制定方
案前,审计组需掌握相关政策文件及资料,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
供真实、完整的审前调查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
通知书,并抄送有关部门。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
组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沟通,并提出改进的
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及时编制内部审计报
告。内部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分管领导。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内部审计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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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报送内部审计部。内部审
计部对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
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因实施内部审计产生的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均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明确审计整改责任划分。
(一)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
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整改意见和
建议,及时整改问题,并将整改结果告知内部审计部。
(二)相关职能和业务部门在管理范围内承担审计整改的监
督管理责任,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
(三)内部审计部承担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责任,核实整改
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必要时开展审计整改“回头看”。
第二十二条 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内部审计部
应及时分析研究,推动被审计单位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关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应
纳入后续内部审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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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公司人员考核
评价、职务任免、奖励惩罚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内
部审计部应及时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移送。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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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
审计部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移交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追究
法律责任等处罚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
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内部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
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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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
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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