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路智控: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鹤)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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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鹤)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南京北路智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2025年度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地
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
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王鹤先生,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月,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2018年4月至今,任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2020年6月至今,任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也没有
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不
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出席公司的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相关专门委
员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发表意见,诚信勤勉,忠实尽责。
  (一) 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情况
       本报告期   现场出   以通讯方       委托出       缺席董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
独董姓名   应参加董   席董事   式参加董       席董事       事会次     未亲自参加董   东会次
       事会次数   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数       事会会议     数
 王鹤       7     0          7         0       0     否          3
  (二) 会议表决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
行了相关程序,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
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三)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了3次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议案涵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绩效评价以及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重要事项。在审议过程中,本人着重结合公司战略目标与实
际完成情况,确保各项决策与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阶段相契合。
  报告期内,公司组织召开了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职
工代表董事的议案》,本人认真审查职工代表董事资格与资质,确保其符合公司
治理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报告期内,公司总共召开了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以及《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积极参与了会
议讨论,经过慎重考量,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提交董事会作进一步审议。
  (四) 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权利。
  (五)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加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协作,
深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及经营业绩变动情况。在年度审计期间,与注册
会计师就审计计划、关键审计事项及时间安排进行多次沟通,动态掌握审计进展,
督促其严格按照计划推进工作、按时出具审计报告。上述沟通有效提升了本人对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理解与判断,为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奠
定基础。
  (六)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持续关注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反馈,并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审慎行
使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 现场考察与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等方式与管理层进行沟通,并前往
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建设情况等方面,进而
提出具有专业性的建议。2025年度,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长16天。
  在现场考察与日常交流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对于本人的
考察和建议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积极地回应,有效配合本人行使独立董事职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涉及需独立董事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
司之间开展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的,严格
遵循市场规则和商业惯例,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现公司及相关方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现存在公司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等文件,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重要事项。上述报告均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经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相关审议及披
露程序均合法合规。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的
审计机构,由其为公司2025年度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聘期为一年。
本人翻阅相关资料,并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后,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
作的要求,且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即祝青先生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原非职
工代表董事转变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其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未发
生变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持续完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了薪酬构成、
确定依据及考核程序。在薪酬方案审议方面,公司严格按照治理程序履行决策权
限。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述职报告及绩效评价的议案》;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八)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将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的折旧年限估计由“20年”调整为“20
—40年”,变更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追溯调整。
此项会计估计变更基于公司对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实际使用情况的深入分析,结
合行业惯例,旨在更准确地反映资产的实际使用寿命。本人在审议过程中,详细
审阅了相关材料,并与公司财务部门及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了充分沟通,认为该变
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提高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且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现公司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其他情况。
  (九)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
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作废部分因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
标以及激励对象离职的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本人认为本次作废符
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和激励
计划的严肃性。此外,公司于报告期内持续推进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通过完善
长效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力。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任期内恪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指引,勤勉
尽责地执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
分沟通,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未来的工作中,本人将继续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持续关注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以及信息
披露等方面的规范性,积极为公司的发展建言献策。同时,本人也将加强与中小
股东的沟通交流,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
发展。
  特此报告。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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