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彩化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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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
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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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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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
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
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
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
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
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
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
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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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
  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
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
的情形;
大遗漏的情形。
  (二)公司关于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应严
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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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涉及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
的,最新预计的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二)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
(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但最新预计不低于 1 亿元,或原预计扣除
后营业收入高于 1 亿元,但最新预计不高于 1 亿元);
  (三)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不一致;
  (四)公司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股票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
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
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五)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最新预计数据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 20%或者
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 20%。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
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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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工作负责人)、财经管
理部经理(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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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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