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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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推动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董事: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
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建引领原则。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
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放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
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
配,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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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坚持权责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岗位责任、
管理难度、管理风险对等。
  (四)坚持公平原则,确保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
  (五)坚持从严管理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内部兼任
多个岗位的,按最高职务级别确定薪酬标准,不重复计发薪酬;在外
部单位兼职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不得违规领取报酬。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党委、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一)公司党委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前置研究机构,
听取、研究讨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薪酬方案,并提
出相关建议。
  (二)公司股东会是董事薪酬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
定董事薪酬方案及调整方案等。
  (三)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决策机构,负
责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调整方案等,向股东会说明并予
以披露。
  (四)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提出
建议等。
             第三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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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其工资
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
价、个人履职情况为重要依据,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原则
  (一)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决定。
  (二)未在公司专职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
取薪酬。在公司专职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所担任的
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不重复取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相关
薪酬规定领取薪酬;若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子公司其他职务的,不重
复取酬。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年总薪酬的 60%。基本年薪按
月支付;绩效年薪按基本年薪的一定比例预发,年度考核结束后多退
少补;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在任期结束并经审
计后一次性兑现。
  (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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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需服务于公司经营
发展战略,并随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动态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
展需要。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变化;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
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
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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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适用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生效时间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制定与解释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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