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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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薪酬管理工作,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适用法律”)及《江西天新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
(一) 公司的董事;
(二)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的原则为:
(一) 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以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参考同行业市场薪
酬水平;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
大小相匹配;
(三) 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包括:
(一)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绩效考核;
(二)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
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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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
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薪酬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将结合行业水
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
薪酬总额。
第八条 独立董事固定津贴
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决定。
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及标准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中,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个人
能力、市场薪酬水平和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
营业绩及其个人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挂钩。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享有津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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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制度中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依法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国家及地方
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固定津贴、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基本薪酬均按月发放,公司应当确定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
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职的,按
其实际任期计发薪酬。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决定是否对特定人员
扣减、不予发放其当年未发放的绩效薪酬,或追回其已发放的部分或
全部绩效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
以处罚的;
(二) 违反适用法律、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义务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 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四)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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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
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
展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转亏或亏损扩大时,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相应下降,未下降的需充分披露理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有效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适用
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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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