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化学: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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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升
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是公司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董事会的核心工作之一。
  第四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的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
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
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
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
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
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六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
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结合所处行业发展、自身营运情况、证券市场
特点等客观情况,尊重财务管理、金融投资等领域科学规律与内在逻辑,以提升
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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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
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
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坚守合规底线,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长是
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者。公司证
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
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做好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
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
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
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研究制定市值管理策略: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
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
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
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
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
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订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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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五)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
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
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
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
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市值管理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
率和盈利能力,应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
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不断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公司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采取以下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
量:
  (一)并购重组
  通过并购优质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规模扩充、盈利能力提升以及整体估值增
长。公司应紧密契合产业战略,采用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模式,适时开展
兼并收购活动,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宽业务覆盖范畴,
获取关键技术与市场资源,进而提升公司质量与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及重要骨干员工对公司成长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留住优秀管理人才,提
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共同推进公司发展,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
企业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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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要求,结合公司发展阶段和经
营情况,合理制定分红政策及方案,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
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与投资者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全面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
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
提下,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信息。
  (六)股份回购
  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
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等操作,促进市
值稳定,增强投资者信心。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
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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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
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行业平均水平及资本市场趋势设定并
适时调整合理的预警阈值。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并采取适当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五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以下
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
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推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
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六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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