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高效、平稳运作,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忠实履行职责,促使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贯彻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
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
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若干。
第五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除公司子公司外的其他单位不得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公司、投资者和职工
的利益;
(二)具有良好的教育及专业背景,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经验,具有丰富
的经济理论知识和管理知识,能胜任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协调
各方面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建立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据年度经营计划批准、组
织、实施各项具体工作计划及方案,并负责审批公司日常经营交易。日常经营交
易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购置设施设备;出售产品;签署品牌推广合同;租赁门店;出租房屋;接受
或者提供劳务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公司日常经营事项须经总经理办
公会议讨论决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主要职权如下: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按照内部的职责分工分管负责的部门及
子公司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审批其职责
权限范围内公司日常经营交易;
(三)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发表工作意见;
(四)总经理临时授权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并承担相应的
风险责任。
(一)就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贷款、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资产出售、收购、租赁、质押及其他资产处置事项,其中相同类别的交易金额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总经理有权作出决定;
(二)就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银楼门店的股权投资、处置事项,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总经理有权作出决定;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的权限具体实施对外投资,包括购买银行及证券
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债券、基金、股票等金融产品;
(四)根据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及投资、财务预算/决算计划,
向银行办理全部及各项有息融资、为融资而作的授信等有关事宜的相关手续;
(五)在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权限内,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在核定的工资总
额内,决定公司各部门岗位的职工薪酬分配和绩效奖励;
第十四条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董事会授予总经理的上述职权范围内的
有关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则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政府部
门的要求,由总经理提出或通过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
的意见。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
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因工作需要,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纪委书记可以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由公司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他
人员参加。
属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决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三
重一大”事项前,应当与公司党委沟通,听取党委意见,党委应当召开党委会组
织集体讨论,对“三重一大”问题先行研究讨论形成党委意见,由董事会、总经
理办公会议、股东会或职代会按相关法定程序审议、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根据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不定期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
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
条相关事项
(二)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计划方案;
(三)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
产用以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公司员工工资薪酬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
(六)有关日常经营管理、生产研发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八)传达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讨论审议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十)总经理认为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
规定履行审批职责。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程序: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议程及出席范
围经总经理审定;
(二)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应提前以书面或者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出
席会议人员;
(三)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可由各分管副总经理、部门负责
人或者下属公司提出,且应于会议召开前报总经理审定。未经总经理同意,会议
不得审议临时议题和与会议既定议题无关的内容;
(四)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以会议决议的形式作出,经总经理、出席会议的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后,由相关管理团队负责实施;
(五)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可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
主要包括:会次、召开日期及地点、主持人、出席会议人员姓名、会议审议事项、
事项的决议;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由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由总经理作出决定。参加会议人员(除列席人员和记录员外)在总经理就某一事
项作出决定前,有客观、准确、真实地向总经理反映情况的义务。
第五章 总经理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并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三)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财务计划;
(四)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七)重大投资的进展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董事会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公司财务及内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在资产、资金运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公司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出现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其他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一)签订、变更或终止重要合同;
(二)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损失;
(三)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四)公司可能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公司拟提供对外担保;
(七)公司重大投资发生重要变化;
(八)重大行政处罚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将对本
细则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