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范围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
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
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拟披露的信
息符合暂缓、豁免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
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审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审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
(三)审批: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暂缓、豁免披露
申请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和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
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
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经履行上述内部审批程序决定暂缓、豁免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办理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登记材料应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
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
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批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第十三条 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决定后,申请部门或子公司应密切关注事
项进展。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通知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
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
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