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员会
实施细则
I
目 次
I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置业”)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
京能置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规范京能置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法
律合规)委员会议事规则,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
的需要。
III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标准规定了京能置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议事的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京能置业董事会审计委议事工作。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市管企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调整优化工作指引(试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
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并对相关制度体系设计的健全性和执
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事会提出意见。
控制评价报告;审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并向董事会提出
意见。
点审计任务和整改落实重要事项,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
作。
及确定其报酬的建议,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
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解任的建议。
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提起诉讼的建议。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问
题、重大风险、重大异常情况。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经审计委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来情况。
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发送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
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
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公司内负责审计、法务、合规、财务、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的各部门,应协同做好审计委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市管企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调整优化工作指引(试行) 》《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分之一,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选举产生。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一至第二款的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项应当经审计委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
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审计委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
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
审计委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关的强制命令和公司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决议。
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
照相关办法实施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