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能股份: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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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实现股东和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及《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薪酬与责、权、利对等原则;
 (三)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匹配原则;
 (四)薪酬与绩效考核挂钩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并组织实施考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
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整体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发展策略、
岗位价值贡献等因素,统筹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之
间的薪酬分配比例。
  第七条 董事薪酬
  公司董事领取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
在公司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责的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
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同时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补贴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务的主要职责、
管理范围、职位价值,并参照所在地区与所在行业相同或相似岗位
的市场薪酬水平综合核定。
  (二)绩效薪酬:按照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达成情况和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评定。绩效薪酬与公司整体效益及个人贡献度
直接挂钩。
 (三)补贴根据公司薪酬制度发放。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通过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设置中长期激励收入。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
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在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负责专门事项的激励性奖励。
 第十条 董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
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承担。
 第十一条 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十二条 在公司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责的董事和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月度绩效
薪酬根据月度绩效考核结果预发放,并确定一定比例的年终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
励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四章 薪酬调整与追索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
经营状况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
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报告或公开的市
场数据;
     (二)通胀水平:考量通胀对薪酬实际购买力的影响;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管理人员岗位变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中负有责任的,公司应根据其情节轻重核减或停付尚未发放的绩
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益,并对行为发生期间已发放的上述收益
进行部分或全额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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