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韦佩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韦佩,自 2019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9 日止,担任深圳科瑞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在 2025 年的工作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发挥独
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5
年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完成换届选举,共 9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 3 名,分别为郑馥丽女士、曹广忠先生、韦佩先生,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委员。
(三)个人履历
韦佩先生,198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助理、北京市嘉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现任北京市嘉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 年 10 月至 2025 年 10 月,
任公司独立董事。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
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会的情况
(一)2025 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姓名 具体职务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韦佩 独立董事 9 9 0 0
计出席 9 次董事会会议(含现场出席及通讯方式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符合
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因此,本人没
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对本年度内召开的董事会议
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公司在 2025 年度共召开股东会 4 次,本人共计列席股东会 4 次。
(三)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议,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银行授信、对外担保、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置换募集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募集资金
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并转让相关资产、
举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讨论和审议。
(四)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及《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责,参
加了 5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主要对公司定期报告、利润分配预案、日常关联交易、
银行授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对外担保、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自有闲置资金证券投资、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置换募集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增资及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等内容进行了讨论和审议;参加了 1 次提名委员会会
议,主要对公司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公司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进行了讨论和审议。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
师事务所就公司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和交流,共同推
动审计工作的全面、高效开展。2025 年 3 月,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负责
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就公司 2024 年度审计计划进行沟通,确定审计
范围及关键审计事项;2025 年 4 月,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 2024 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结果、审计开展情况进行沟通,确定关键审计
事项、期后事项等。
(六)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进行考察交流,重点
关注公司重大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定期报告编制和披
露、资产购买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了监督、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
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对公司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此外,通过电话和邮件、参与高级管理人员述职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
响,及时了解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动态。在
行使职权过程中,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加强沟通,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能对关注的问题及时回复和落实,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
的支持。
(七)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
状况、治理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查阅有
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历次董事会
的议案,首先对所提出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的基础
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积极学习上市监管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治理准则等系列文件,积极参
加公司及监管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加
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切实提高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为公
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
护股东权益;
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建
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2025 年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会议届次 审议内容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
;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
月 15 日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 同的议案》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
稿)的议案》
;
序号 时间 会议届次 审议内容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
况及相关填补措施(二次修订稿)的
议案》
;
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议案》
。
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发行费用
的议案》
;
月 11 日 年第二次专门会议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司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
议案》
。
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
;
月 14 日 年第三次专门会议
易的议案》
。
月 21 日 年第四次专门会议 转让相关资产的议案》
。
;
月6日 年第五次专门会议
序号 时间 会议届次 审议内容
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
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月 15 日 年第六次专门会议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案》
。
(一)关联交易情况
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
营的需求,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预计本年度
与关联方武汉洛特福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
总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元(包含已发生金额);预计本年度与关联方松明机械工
业(深圳)有限公司、松明农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星联钢网(深圳)有限
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包含已发生金额)。
公司关联交易业务严格按照证监会要求进行交易预计及披露,相关议案经董
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认真关注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并
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会议进行了认真审议。本人认为 2025 年度发生
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和结算方式公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公司生产
经营所需,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在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
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
董事进行了主动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在报
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对公司股东曾做出的承诺做了认真梳理,并在定期报告中向社会公开披
露,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限售、
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
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25 年第
一季度报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报告期
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
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
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真实。
继续深化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体系
的实施、执行和监督力度。公司内部控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
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
的外部审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
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和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对上述募集资金使用事项,本人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在董
事会会议上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经核查,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审批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报告
期内本人多次就相关事项与公司经理层成员和相关业务部门沟通,根据自身专业
知识和从业经验,提醒公司关注募集资金合规使用,加大募投项目推进力度。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和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和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本次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议。公司
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和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和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没有未经审批而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及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要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判断和审核。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中国
证监会相关通知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七)董事、高管薪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4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对公司 2024 年度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公司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和有关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方案合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八)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和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事项,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已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会议进行了认真审
议。
(九)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和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和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本人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是基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整体环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作
出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全体股
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
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十)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本人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发行股票相关预案,董事会提出的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是基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整体环境,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作出的,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和 2025 年 10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五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等议案。本人认真审查了第五届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上述人员的提名及聘任
流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四、其他事项
以上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最后,对公司
董事会、管理团队和相关人员,在我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内给予的积极有效配
合和支持,在此表示敬意和衷心感谢。希望公司在新的一年里继续稳健经营,规
范运作,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本人的联系方式:weipei@jiayuan-law.com
独立董事:韦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