锌业股份: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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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构建科学、规范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与约束体系,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
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
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制定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决定董事薪酬方案,并依法予以披露。在董事会
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绩效评价或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予回避。
  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向股东会说明,予以充分披
露。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具体比例可根据岗位职责、风险程度及考核难度等因素,由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在核定薪酬时确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津贴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具体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九条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月发放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年支付。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
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每年根据盈利状况对基本
年薪及绩效年薪标准进行审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策调整。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差错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重新进行考核,并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
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原《葫芦岛锌
业股份有限公司高层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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