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二〇二六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
简称“符合条件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
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
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
核,由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
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
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
息披露工作;公司各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在
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发生或可能发生应披露事项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通报董事会秘书
后,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完成相关书面材料的报送,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
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所需补充材料应于当日或次日上午报送。
报送材料除以纸质形式外,还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如有),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
应保持一致。
内部报告相关资料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或核实需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管领导审核签字;
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司相关责任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当能力的人员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其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信息是否涉及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部咨询。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经公司各相关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会签、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审
核、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议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证券部根据有关规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准备临时报告文稿。
证券部准备临时报告文稿的过程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提供专业协助或
相关初稿。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如需),并在
深交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
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公司各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联系、
核实,组织证券部起草回复报告初稿并经公司各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会签、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定;
董事长审定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
部登记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
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公司各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当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报送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申请并经其审议通过,提交相关资料时,如果认为
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应向总经理办公会书面提交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说
明和依据;如果认为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应向总经理办公会书面提交相关信
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说明和依据。
公司各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送
相关信息披露资料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相关事项,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
善归档保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三)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四)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五)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证券部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
息。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
第四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各相关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和个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
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
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部门或
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证券事务
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向公司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认真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
案予以保存。
第五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
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五十四条 涉及查阅已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
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公
司各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证券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在该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
位或个人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并应遵照执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
相关文件,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
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五十八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规定执行。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文档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
第六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人
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四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
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各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为本
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相关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
信息,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同步向所涉职能管理部门报告披
露事务,各职能管理部门同时逐级上报至公司。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上报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司组织机构及结构的变化、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考核制度的变
化、重大人事变动等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
(二)董事会、股东会、股本变动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公司资本运
作情况由证券部提供;
(三)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由法务风控部提供;
(四)公司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强制、行政调查、行政处罚等事项,由事
项对应的主管部门作为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主体,在知悉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将全
部相关材料同步至法务风控部与证券部;
(五)公司的发展战略、对外投资情况由战略投资管理部提供;
(六)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由各分公司、子公司
提供;
(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贷、重大担保、筹融资等合同由资金部提
供;
(八)重大的租赁资产、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置情况由总经理办公室、安全及
环境管理部提供;
(九)公司或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由事项履行所涉
及部门及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和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提供;
(十)关联交易情况、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由财务预算部提供;
(十一)受中国证监会稽查、处罚事项(如有)由证券部提供;
(十二)本条未列明的其他应披露信息,按照部门职责由对应事项的主管部
门作为第一责任部门,负责披露材料的提供、真实性核对与及时报送。
第六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
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
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责任人谈话提醒、批评教
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或开除等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索赔。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
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
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
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向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及提出索赔;但并不能因此
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或依据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有权获取公司内幕消息的外部单位或人员,如因其违反信息披露
规定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