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日常管理、交易行为及信息披
露流程等。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变动管理》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制度。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
指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认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事项进展,对可能违规、违章程或违承诺的买卖行为,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申报及持股变动的披露工作。
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a)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b)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六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
后六个月不能买入。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5.4.1条的规定
执行(如适用)。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
的限制。
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
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的规定。
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
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证券产权部应当积极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收到通知后五个交易日内予以回复(见附件一)。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应提示相关风险。
为。
董事会秘书(见附件二),同时抄送证券产权部。
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涉及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
事项的关联性。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
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过入
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
并披露。
的,还应当按照该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应当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机构报告。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前的书面通知
致: 董事会秘书
本人特此通知您,本人有意进行公司股票的下述交易:
项目 内容
股票种类
股票数量
持有股票利益之性质
交易性质
拟进行交易日期
请在所附确认回函上签字确认收到本通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年 月 日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前书面通知的回函
兹确认:
同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发来之买卖公司股票前的书面通知的
内容进行本公司股票交易。
董事会秘书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二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申报表
买卖人 董事/高管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号
买卖类别
(买入/卖出)
上年末持有公司股票
量(股)
本次变动前持有公司
股票量(股)
本次变动股份数量
(股)
本次变动后持有公司
股票量(股)
本次变动日期
成交均价(元)
变动原因
注1:变动原因:二级市场买卖、股权激励、协议转让、增发配股等。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