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能源: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37:2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信息披露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昊华能源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内容及披露标准、管理、程序、保密及发
布、暂缓与豁免等工作。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昊华能源                      《公司章程》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制度。
   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具体
信息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中存在
的问题。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承
担相应责任。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
事项或本制度5.2.4.1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将书面材料报送证券产权部,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负责。
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相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且应督促本部
门或本企业对照本制度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应披露交易及事项的内容和范围,及时
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产权部报告。
业的信息保密工作。
责任,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内幕信息。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
露;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
的信息。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
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
不确定性和风险。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
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a)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b)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c)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d)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
  a)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
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b)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c)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规定发布的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
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b)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
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c)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d)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f)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g)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h)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i)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j)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k)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l)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m)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准备;
  n)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o)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p)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q)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r)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s)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t)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u)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v)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w)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x)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y)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z)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aa) 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
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ab)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a)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b)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c)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a)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b)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c)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的情况。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说明并予以披露。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准,或者虽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误、遗漏或误导时,须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生重要影响的事项或本制度5.2.4.1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在下列时点发生时第一时间
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将书面材料报送证券产权部。
订意向书)时;
咨询或通知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报告编制工作。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a) 公司证券产权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b)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审核后发布公告。
露遵循以下程序:
     a) 公司各职能部室、所属企业按照5.3.1规定进行信息报送工作;
     b)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c) 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
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d)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e)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产权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f)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审核后发布公告。
员,负有保密义务。上述人员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
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
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
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指定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
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
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行为。
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
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
披露。
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
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及时披露:
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
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审批表(附件一),说明具体情况及理由,并附相关事项
资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附件二)及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三)提交公司
证券产权部,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各职能部室、所属企业负责人应对所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有关内容等;
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以
依法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性材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并可根据实际情况
终止合作。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审批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申请部门或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另附文件详细说明)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如适用)
应当公开披露的条
  件和时间
是否已填报知情人
                             □是 □否
   登记表
知情人是否签署保
                             □是 □否
   密承诺
申请部门或单位负
                            签字: 日期:
  责人意见
            □同意 □不同意
  董事会秘书
            签字:
   审核意见
            日期:
            □同意 □不同意
   董事长
            签字:
  审批意见
            日期:
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
  本人作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
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格保密,在信息公开前绝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
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
情人信息并备案;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承   诺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登记时间                        登记部门或单位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容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信息方式   知情人签字
签字:                                        盖章:
注:1.填表人为所属企业的,需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填表人为本部职能部室的,需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签字。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昊华能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