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标准规定了昊华能源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包括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用途
的变更。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昊华能源 《公司章程》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制度。
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
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
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
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章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
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务顾问;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
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
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同一专用账户的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
以在一家以上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应按照《招股说明书》及董事会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
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
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的进度、项目工程质量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
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
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
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
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公司存在第5.1.10.4,5.1.10.5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
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
内实施置换。
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
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
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内容:
计划等;
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上市
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并符合如下要求: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
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
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
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
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
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
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
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存在第5.2.1.1条规定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
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见的合理
性。
公司依据本办法第5.1.12条、第5.1.14条、第5.1.15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
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
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
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
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法务合规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
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
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
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
现场核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
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
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