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蓝集团: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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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印章制发、使
用、保管及注销等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并帮助相关人员正确、快速掌握各类
文件、材料用印的要求和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印章类别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是以公司或公司各部门名义在公司发布或管理的文
件、凭证文书等文件上加盖印鉴以证明其权威性,或确认与公司有关的权利义务
的各类印章。具体包括:
  (一)公司公章
  刻有公司名称的印章,对外代表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印鉴(以下简称“法人印鉴”)
  刻有法定代表人名字的印鉴。
  (三)管理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人事专用章。
  (四)部门印章
  (五)董事会印章
  (六)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三章 印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 人资行政中心为公司各类印章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印章的刻制、
审批、登记、备案和注销,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具体负责公司公章、法人印
鉴、人事专用章及本部门印章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管理工作。企业管理
中心、战略风控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审计管理部、城乡发展研究院、华蓝学苑
具体负责本部门印章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集团党委、集团纪委、集团团委、党委办公室印章
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印章管理工作。
              第四章 印章刻制与注销
  第七条 印章的刻制和注销,由监印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
分管领导审核,由相应领导批准后,人资行政中心指定专人按国家或行业相关规
定刻制或注销。其中:
  (一)公司公章、法人印鉴、董事会印章的刻制和注销,由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财务专用章、人事专用章、部门印章的刻制和注销,由总经理批
准。
  (三)集团党委、纪委、团委印章及党委办公室印章的刻制和注销由集团党
委书记批准。
  所有印章刻制完毕后由人资行政中心登记备案,登记完毕后交接给监印部门
的指定监印人,具体填写《印章领用登记表》
                   (附件 1)。印章注销后,注销证明
需提交人资行政中心统一保管。
  第八条 单位名称变更或部门重组、合并,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由人资行
政中心收回原印章,经相关领导审批后,交刻制印章的公安机关进行注销,必要
时需发布印章作废公告。
                第五章 印章保管
  第九条 各持章部门为监印部门,监印部门指定印章监印人。监印人负责监
印、保管所持印章。
  第十条 当监印人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填写《印章及相关
资料交接单》(附件 2)。
  第十一条 监印人要妥善保管印章,不使用时须放置于带锁的柜子或抽屉。
如发现印章丢失、损毁、被盗,监印部门应于当日向人资行政中心递交书面报告,
人资行政中心须当日报告公司分管领导,经请示公司分管领导后进行处理。
                第六章 用印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公章、法人印鉴:
  (一) 申请用印,经办人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
                         (附件 3),按公司的用
印申请审批流程: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人资行政中心负责人,完成以上签批
流程后到监印部门用印。合同、协议类文件用印,原则上要求经过相应职能部门
及法律顾问审核后再发起用印流程。
  (二)已通过审批需对相同文件再次用印的,可免填《印章使用申请表》。
  (三)非特殊情况不准携带印章外出。确因业务需要须携带印章外出使用的,
经办人须办理用印审批,并填写《营业执照公章借用登记表》,由人资行政中心
监印人在确保印章安全的情况下携带公章外出,公章一律不外借。
  第十三条 管理专用章、部门印章:经印章监印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用印。
  第十四条 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七章 用印登记
  第十五条 经办人申请用印,需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附件 4);合同类
文件申请用印,需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合同类)》(附件 5)。
  第十六条 各监印部门应参照《印章使用登记表》,做好用印登记。
                 第八章 用印要求
  第十七条 印章的盖章处,除有特别要求外,一般参照以下固定形式进行:
  (一)公司公章和部门印章应盖在文件最后单位名称落款处,原则上不能压
正文,单独发文骑年盖月。
  (二)法人印鉴盖在职务名称之后或竖写名称的下方。
  (三)必要时可盖骑缝印。
  (四)禁止在签字不齐全的文件、空白纸张上用印。当需公司领导或相关负
责人亲笔签字和盖章的,必须先签名后盖章,严防假冒签字。
                 第九章 用印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所有印章详细使用范围见《华蓝集团股份公司印章管理与使
用一览表》(附件 6)。
               第十章 控股子公司印章管理
  第十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和管理要求制订/修订本公司印章管
理细则,须明确印章管理职责;印章刻制、保管、注销与销毁要求;用印审批与
规范等内容,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各控股子公司印章刻制后应在一周内向公司报备。于每年第一季
度开展上一年度印章管理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公司。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
要对控股子公司的印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印章管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为了规范监印人的
行为,确保印章的有效管理及合法使用,特做出如下处罚规定:
  (一)未按公司、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刻制印章的,收缴非法印章,给予刻
印人警告处分;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二)未指定监印人或监印人变动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部门负责人及监
印人通报批评处分;监印人因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损坏、被盗的,给予监
印人警告处分。
  (三)无用印申请或无用印登记的,给予部门负责人及监印人通报批评处分。
  (四)在签字不齐全的文件或空白纸张上用印,假冒公司领导签字的,给予
监印人警告处分,相关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处分。
  (五)未按照用印范围、要求与流程用印的,给予部门负责人及监印人通报
批评处分,视情节严重收回印章或进行经济处罚;有以章谋私等行为的,没收非
法所得。
  (六)以上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相应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在本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各自
的实际情况制订印章管理细则。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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