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洲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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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目       录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
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
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可以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
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
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
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
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
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
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
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同时提交暂缓、
豁免披露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
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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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
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福建证监局和深
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
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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