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联科技: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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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保证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主
营业务范围外有偿或者无偿地以货币资金、委托贷款、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
式向外部主体(包括参股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预付款失去实际业务支
撑;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长审议审批通过,同时应根据
遵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
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适
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
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
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对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
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
批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财务资助事项的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具体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一)若申请单位是法人,应以法人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单,该申
请单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由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署。同时,还须
提供申请单位关于该财务资助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如涉及)。
  (二)财务资助申请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前景及容量、收入规模及利润情况等;
  若申请单位是自然人,参照上述内容编制财务资助申请单。
  (三)财务资助申请单附件材料:
  (四)在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财务总监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
材料进行初核,并充分了解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排、申请单位的偿
还计划和偿还保证措施等情况后,依次由财务总监、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
董事长履行审批权限。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复核,并根
据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视公司资金情况及申
请单位用款需求,在有效期及申请额度总额内分批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
作。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
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在被资助对象具有不能按期还款的风险时,及时通知总
经理。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实施程序的合理、合规性等方面
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审核和管理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造成的损
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
越权签署相关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
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范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
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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