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禾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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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体现
“责任、风险、利益一致”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君禾泵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薪
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
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
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外部薪酬调研水平、公
司经营规模以及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岗
位价值以及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四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
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的津贴于股东会决议通过当日起次月计算发放。
  第五条 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
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
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有权按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职务的薪资
标准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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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公司整体经营成果挂钩;
  (三)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
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确定;
  (四)绩效薪酬:以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考核挂
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
则上不低于 50%;
  (五)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
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
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
定激励方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
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第八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
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
充。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
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如适用)并
予以发放。
  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
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
按年度发放,年度绩效薪酬和奖励薪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提出绩效薪酬兑现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后执行。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中长期激励收入
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根据年度津贴标准按月度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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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予
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
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薪酬标准应按
通过后的金额执行。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
取消未发放的薪酬、追索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1、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
的;4、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5、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
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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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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