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联科技: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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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
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全体委员从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担任。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
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实施细则规定人数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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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
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
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
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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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视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会
议。
  第十四条 会议应于召开前 3 个自然日(不包括开会当日)以电话、专人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如有紧急事项,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
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的,可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
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
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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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上述资料和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
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低于”不含本
数。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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