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盛股份: 冠盛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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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
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温州
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
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新闻专项审核小组(以下简称“新闻小组”),由公司
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新闻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监测和采集舆情信息、管理媒体信息,及时
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
事会秘书。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
媒体、报刊(含电子报)、微信、微博、上证 e 互动、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报告日常经营、合规审
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及时履行对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
执行等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制定相
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
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以主动承担的
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管理
工作,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四)客观中立、公平公正。在处理舆情事件时,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
调查,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法务部工作人员以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应立
即向新闻小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新闻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新
闻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法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同步
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新闻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拟定应对方案;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上证 e 互动等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及时发声,向投资者客观传达必要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
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在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必要
时可采取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
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舆情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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